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社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8时09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CD****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千山风景区千山东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庙尔台村三队桥头路口向北右转弯后,向后倒车时,遇唐某某驾驶辽A2****号白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停在路口西侧路边,由于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致辽CD****号小型轿车前部左侧与辽A2****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部接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天18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CD****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千山风景区“庙尔台村委会”南侧时,遇张某某驾驶的辽C1****号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停驶在此,由于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车,夜间未降低行车速度,致辽CD****号小型轿车右侧与辽C1****号小型轿车左侧接触碰撞后,辽CD****号轿车失控冲上道路施工土堆,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逸。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千山风景区温泉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面道路被唐某某等人控制,交管局高新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因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酒驾,民警在鞍钢总医院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两起道路将通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杨某某、庞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 、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涂明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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