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44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委**街**号。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20年4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决定罚款1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时被民警查获。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作案时患酒精依赖综合征,对本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或者提取尿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记录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暂不收押通知书、病历材料、现场调查笔录;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夏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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