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小河子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12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6****小型轿车沿新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尚客优”宾馆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5.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现场照片及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 刘海燕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北省沽源县平定堡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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