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现住四川省万源********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且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至210国某处,与程某某驾驶的奥迪牌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对陈某某进行血液乙醇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程某某的车辆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等笔录;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6.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并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按照两院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月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