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架号为 “0****”的“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海棠区林旺镇林旺新村出发,沿三亚市海棠区223国道林旺大道行驶至林旺林场路口路段时被查获,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将陈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驾驶人信息查询,未查询到陈某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昱
检察官助理 :海世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联系方式:1387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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