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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0********,汉族,初中肄业,**电梯(福建)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从三明市梅列区北山新村出发,行驶至东新五路徐碧大桥时,发现前方有交警,便将车停在桥上后离开,梅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后立即上前将其控制。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3.61mg/100ml。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呼气酒精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晶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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