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5********,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现住三都县**街道**村**组,2007年11月13日因抢劫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贵JN****从三都县**街道**村**组方向行驶,19时39分行至三都县城北加油站路段时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陈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5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三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3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
2、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唐万千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现在家,联系电话:1985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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