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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湖北省阳新县********号,住上海市松江区********号。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江川南路沪松公路北约100米处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怀疑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0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12日1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江川南路沪松公路北约100米处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怀疑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

2.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mg/ml。

3.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取的驾驶证、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有证驾驶及其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5. 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蔓莉

    2021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松江区********号,联系电话:1391628****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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