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二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公司**,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暂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凌晨1时1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8的轿车,从虹口龙之梦商城地下停车库出发,行驶至虹口区同煌路、中山北一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检查,在与民警争执过程中,采用关闭车窗玻璃的方式将民警施某某左前臂夹伤,后被在场民警控制,并被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经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施某某因外伤致左前臂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施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凌晨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8的轿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后使用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并致民警受伤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醉酒驾驶案件移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凌晨酒后驾车被查获,后被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的事实。
3.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5mg/100mL。
4.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施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5.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日凯
检察官助理:徐路平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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