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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时11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粤GMA****小汽车,途经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4378*****)。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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