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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6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乙等人在**县**街一饭店饮酒后,当日17时许,无证驾驶豫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至**县**路与**街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体内静脉血血醇含量为22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陈某乙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南省**县**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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