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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案发时系丰镇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区**村**号。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无证驾驶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8月31日因无证驾驶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6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镇市电厂路壹心修理铺门前道路时,与停放在壹心修理铺门前的车牌号为蒙J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司)鉴(理)字[2020]565号检验结果: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9.5mg/100ml。

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形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三台合一系统122接处警综、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个人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武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3张及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平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4759****;

2.案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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