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131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工人,住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村**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0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龙湖路交汇处左转弯时,其车与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鲁******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验检测,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且经抽取血样进行检测,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到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2000至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村**号,电话:1585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