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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室,因酒后驾车,于2019年09月25日被临河区交警大队查获驾驶证暂扣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蒙LU****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五一街今日尚品小区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陈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2020年12月25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4.82mg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荣洁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的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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