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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7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号,现住丹寨县********单元**楼。曾因犯抢劫罪,1991年1月11日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0时55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丹寨县龙泉镇金钟大道00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阿往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血液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刑事处罚前科,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月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丹寨县********单元**楼,电话15885803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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