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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3********,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号(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丹阳市******村薛某某暂住地出发,沿后巷中心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该道路百味楼饭店门前路段处时,因琐事与曹某某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整车公告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志龙

检察官助理  许娇娇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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