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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0********,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小区平房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A****号小型汽车,沿省际通道乌兰浩特市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路与省际通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72.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兴元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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