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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81********,初中文化,乌审旗**站职工,籍贯内蒙古乌审旗**镇**村**社,现住乌审旗**镇**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l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K**号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在乌审旗嘎鲁图镇悦鑫苑小区内由西向东行驶至6号楼西侧前右转弯时,与6号楼西侧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牟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乌审旗交管大队认定在该起事故中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就民事赔偿已于张某某监护人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并履行了赔偿。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8.8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身份证信息;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笔录及照片;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7.驾驶证及车辆信息;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晨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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