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 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冲坡村往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方向行驶,驶至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人民政府前路段时,被查获,经酒精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33.4mg/100ml。后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中心卫生医院抽血样送检。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号的黑银相间弯梁二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为:LCMXGHDJXFC20****;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酒精吹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海祥[2020]毒鉴字第13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9毫克/100毫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涉案财物无牌号的黑银相间弯梁二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为:LCMXGHDJXFC20****,建议依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单军
2021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号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笔录一份;
5.涉案财物无牌号的黑银相间弯梁二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为:LCMXGHDJXFC20****暂存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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