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4********,纳西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云P*****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丰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饮酒后,在明知道陈某某醉酒的情况下将云P*****号轻型普通货车提供给陈某某驾驶。20时4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青龙路与雪山路交叉口处时,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发现云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青龙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发现该车后民警立即避让,并对该车进行喊话要求其立即停车,云P*****号轻型普通货车停车后,民警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云P*****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陈某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63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陈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陈某某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83.8毫克/100毫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1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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