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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74********,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红河州建设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电站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墨江县泗南江**橡胶厂往泗南江镇方向行驶,14时20分许,车辆行驶至**(国道227线K3269+500m)后,行经江城县芒木树村组便道左转驶入国道227线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由墨江县文武方向往江城县嘉禾方向行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送普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7日13时06分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系外伤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芬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墨江县**镇**电站营地,联系电话:1828157****。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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