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贵******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富源县富村镇往祖德方向行驶,11时许,当车行至富源县大团线K7+600M处时被交警拦下接受检查,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所驾驶的贵******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实载14人,超载7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乘车人员登记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核定人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晓阳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联系电话:152858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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