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陈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02时09分许,当车行驶至昭阳区**路**派出所门口处时,该车前部位置与道路中心隔离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道路中心隔离栏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0.05mg/100ml。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警一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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