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9********,佤族,文盲,农民,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澜沧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960+800米处时,被澜沧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查获。当日11时11分,民警将陈某某带至澜沧县**乡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6.42mg/100ml(≥80mg/100ml,己达醉酒阈值),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驾驶员、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照片;2.证人证言: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及告知书;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老伍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出租房自家中,联系电话:13769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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