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77********,汉族,小学,从事种植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K*****号小轿车由镇康县木厂乡罗家寨方向驶往永德县德党镇明朗村明朗街方向,21时45分行驶至永德县德党镇明朗村明朗街道处,被永德县公安局明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依法提取陈某某的血样并送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67.1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安全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忠生

检察官助理:杨双花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