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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0日,陈某某持5304221986********号C1D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澄九线由东向西行驶。21时36分行驶至澄九线大树村村口路段,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澄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9.1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缓刑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罚金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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