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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街**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43分许,陈某某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某某自绥江县城B12洋芋街路段行驶至绥江县人民检察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单、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

**街**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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