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301995********,哈尼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0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落户的二轮摩托车,由金平县高级中学驶往彩虹村方向,车辆行驶至客运北站路段时,与对向驶来周某乙驾驶的云******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4.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普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云辉

检察官助理:王玺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737****)。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