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镇雄县**中学项目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吉利”牌小型轿车往洗白岗亭方向行驶,行驶至洗白岗亭十字路口时,被镇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3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伦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我院取保候审,由禄劝县公安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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