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照。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管一大队查获、于2018年12月10日被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在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直到本案案发也未前往接受处罚。
2020年12月15日22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汽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城中央往柏溪街道万兴现代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佑之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63mg/100ml,后被带至宜宾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1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1.5mg/100ml。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在 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了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一直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1 年 2 月 2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914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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