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派出所,住介休市**宿舍**号楼**单元**室。2012年7月27日,因赌博被介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1时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的白色宝骏牌小型汽车行至介纺路南,在介纺路设卡盘查的介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对陈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论为114mg/100ML,后民警带陈某某到介休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3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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