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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号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H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镇工业大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2020年 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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