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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7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镇**村**号。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大道**村**镇**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明区**镇**出租房,联系电话198202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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