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克东县**乡**村**组村民,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克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驾驶资质,饮酒后驾驶圣郞牌正三轮摩托车沿2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克东县**加气站附近时,被克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在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1.5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7日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非涉黑涉恶说明、侦破经过、无前科劣迹说明、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人查询单、酒精呼气检测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采取血样登记表;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陈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
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陈某某无有效驾驶资质。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克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恕蛟
2020年12月21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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