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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对陈某甲行为的量刑应当在无期徒刑以下,于2020年10月29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B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湾高速收费站驶入六威高速公路,从发箐高速收费站驶下高速后沿水南路往水钢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巴西路原水钢家属区路段300米处时,与路上的行人发生口角纠纷。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巴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陈某甲有醉酒驾驶嫌疑。后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中乙醇含量为96.7mg/100m1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鉴于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陈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海燕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散页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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