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00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川K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内江市东兴区方向经三桥往市中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市中区民族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测试,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呼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8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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