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蒙G1****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24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359号鉴定文书检验,陈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35.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说明、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通知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司法鉴定资质复印件;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359号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5月 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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