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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16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街。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D型驾驶证驾驶川H3****号小轿车从****街自己家出发到**镇“**楼”饭店与李某某、王某某等六人一起吃饭,吃饭期间陈某某饮用4、5瓶“哈尔滨”啤酒。饭后陈某某等人又一起到“**楼”二楼“**KTV”唱歌并再次饮用“哈尔滨”啤酒。酒后,陈某某驾驶川H3****号小轿车从“**楼”饭店门口出发向**方向行驶,当晚23时15分,陈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剑南路8km+20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调查事故时发现陈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即在**医院**院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3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青

2020年12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剑阁县**场镇**街。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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