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5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陈某某无违反犯罪记录前科。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人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15日17时20分许,陈某某醉酒(经检验:血中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后驾驶“大运”牌蒙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1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70公里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全国人口基本信息
2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3.到案经过
4.前科情况证明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6证明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理化检验报告》、抽血照片
《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经检验:血中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季红敏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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