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76********,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景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街**号内**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八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京AB****),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顺沙路**博物馆路口西侧150米处时,与代驾王某某(男,32岁,河北省人)发生纠纷,后被举报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闫某某、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破案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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