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快递**,出生地吉林省梨树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 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五菱”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京HF****)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怀昌路与纪流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王某某(女,50岁,北京市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7mg/100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视频;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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