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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84********,汉族,大专文化**集团**煤矿**队工人,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小区**幢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7时50分许,陈某某驾驶甘L9****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实验小学门口附近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甘LD8****出租车发生刮蹭后,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2mg/100ml,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报告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玺龙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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