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乡**村委会**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蒙J*****的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龙胜路与朝阳街交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陈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7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查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6)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7)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
(8)被告人陈某某与其驾驶的车辆的合照;
(9)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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