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金工车间起重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生活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E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雨花台区振翔路行驶至振凤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44.5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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