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7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顺庆区**街**段**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4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2018年因酒后驾车被南充市交警直属一大队处罚款1900元、记12分、扣留驾照6个月行政处罚。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 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饮完酒后在自己的川R*****号小车里休息,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车前往蔬菜水果市场进货,行驶至白土坝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了,路人报警。出警民警将陈某某带回派出所后通知交警到派出所出警处理。经抽血送检,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2(±7.0)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陈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8月13日,在值班律师樊新屏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陈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文书、办案照片、呼气式乙醇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有一次酒驾被行政处罚劣迹、血液中乙醇含量140.2(+-7.0)mg/100ml、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522892****。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