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青环路铜鼓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9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卡口监控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结果单、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长乐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0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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