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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8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浙B*****名爵牌小型轿车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与霁亭路交界处与万某某驾驶的赣A*****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上乘客黄某某受伤(不构成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0.15mg/100ml。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1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12月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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