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检调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6********,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通市崇川区**新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F9****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路园林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查询情况、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车辆行车轨迹查询记录、发案经过记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良
2020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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