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现住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0 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上陈某某和朋友在南阳双铺附近一个饭店聚餐,期间饮用白酒,当晚 22时15分,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RL08**的小型汽车沿南阳市雪枫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双铺收费站执勤卡点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陈某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依法带至南阳市医专第三附属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63.70mg/100ml,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血醇鉴定报告;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坦白。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翔
检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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