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南雄市**街**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F3****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南雄市雄中路水南桥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检查。2020年7月30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陈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址南雄市**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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