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户籍在古田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9时52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古田县城东街道六一四路中医院门口路段,被古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赌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雪斌
检察官助理 雷 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联系电话151********。
2.案卷一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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